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庄建设应当实施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引导村民因地制宜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供、排水设施完善的村庄,支持村民修建水冲式厕所或者户内卫生间。

村庄户用旱厕应当进院,并对简陋旱厕进行无害化改造。人口集中的村庄应当按标准建设公共卫生厕所。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