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鼓励村民建设具有传统特色和地域风格的民居,倡导建设安全实用、绿色节能、经济美观的绿色农房。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