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便民服务机构,提供民政、社保、法律、邮政、快递等服务,合理设置服务网点。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