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村庄建设应当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开展地质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村级综合治理人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和重要地段安装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