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服务需求,完善养老机构规划布局,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兴办农村养老机构,支持农村养老事业。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