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庄应当建设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定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民族歌舞、传统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文体活动,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遗产。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化、体育、科技、卫生等下乡活动,推动全民阅读进农村、进农户。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