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保障村庄广播、电视、电话、网络、邮政等公共通信设施齐全、信号通畅,线路架设规范、安全有序。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引导电信运营企业开展网络进村入户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