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卫生院负责监督和指导村卫生室的业务工作。村卫生室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村民健康档案,为村民提供常见病诊疗、计划免疫、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