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庄道路建设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合理规划布局,尽量保留原始形态走向。道路建设应当同步完善防护、供排水、电网、通信、道路交通安全等设施。

村庄主干道和公共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节能照明路灯。村庄应当利用村内道路周边、空余场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位)服务设施。

村口应当设立地名标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