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村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保持原有村落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注重与村庄生态环境、建筑、景观、公共服务设施等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维护区域传统建筑文化的完整性、原始性和延续性。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