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高原美丽城镇规划建设应当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作为确定城镇定位和规模的基本依据,综合城镇功能、文化特色、产业发展、人口规模、资源要素等因素,统筹协调山、水、林、田、湖、草和城镇的空间关系,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建设密度和城镇空间布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