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将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