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调整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