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公职人员在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