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合作,落实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合作框架协议,推进高原美丽城镇建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