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节约能源、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开发、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加强城镇绿色发展的科技支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