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节约能源、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开发、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加强城镇绿色发展的科技支撑。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