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优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