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优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