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保护土壤环境,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对受污染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