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落实城镇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保护要求,提高河湖连通性,保护水体自然形态,改善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