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升历史文化资源的功能和活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