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升历史文化资源的功能和活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