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应当正确处理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改善城镇生态系统,推动绿色生态城镇建设,提高城镇人居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