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城镇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管理系统,统筹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