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更新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历史文脉,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建筑。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