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倡导绿色施工,发展装配式建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