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镇绿道系统。绿道建设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城镇社区、公园、历史古迹等相连通,实现自然生态与人文景观的融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