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应当从城镇风貌、建筑风格、景观设计等方面,突出高原自然特色、地域文化特征,构建地域特点鲜明、历史文化传承、高原山水城相融的美丽城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