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应当从城镇风貌、建筑风格、景观设计等方面,突出高原自然特色、地域文化特征,构建地域特点鲜明、历史文化传承、高原山水城相融的美丽城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