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现行的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应当通过座谈、论证、听证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