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标准,提高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质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