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献血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名库。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启用团体献血应急名库;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动员团体献血应急名库中的人员参加献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