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嘉奖;

(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