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一)嘉奖;(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三)授予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