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一条有效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记二等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