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九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五)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迹突出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