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三十条有效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禁止采集或者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