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招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