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招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