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三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策略列为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