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用工单位应当对员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