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各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现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