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