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