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墓用地属国家所有,公墓管理单位和墓穴认购者只有使用权。

公益性墓地,不得安葬本乡(镇)村民以外其他人员的骨灰,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