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墓地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兴建公墓或者设置公益性墓地:(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距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三千米以内;(四)距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千米以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