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内生产和销售新生产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