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分析,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撑,运用分析结果进行大气污染源排放控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