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革命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检举损坏革命遗址的行为。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