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革命遗址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