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革命遗址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