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二)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遗址的。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