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革命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