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