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革命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抹的;

(二)损坏革命遗址保护设施的;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保护标志的;

(四)攀折花木,损坏草坪的。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