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革命遗址的;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扩)建革命遗址的;

(三)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四)采矿、采石、取土的。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